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东省参茸协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province ginseng Association ,缩写为GPG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广东省从事参茸滋补、贵细药材类产品加工、炮制、经营、销售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服务于健康中国建设。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及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重行业自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参茸滋补、贵细药材产业的健康发展,本协会突出服务宗旨,树立会员都要有服务主体理念,会员单位既是服务对象,又是服务主体,其他会员服务的提供者,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广东省政府机关工作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A101、A102。
本会的网址是:www.gdsrxh.com;本会的微信号:shenrong888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建设健康中国伟大事业中,切实发挥协会优势,积极工作。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推动制定行业质量标准、分级管理标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将协会努力办成:行业之窗、会员之家、企业之友、政企之桥、社会之梁。不断增强协会的认同感,归属感,提升协会吸引力、增强凝聚力。
(二)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管理各项改革,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三) 向企业提供参茸滋补、贵细药材产业改革与发展动态及信息;在“一带一路”框架内,组织会员单位对外交流 、考察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和社团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有关学术交流,开展会员单位参茸滋补、贵细药材等产业质量管理评优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专业咨询、信息服务,搭建各种技术服务平台。代表行业利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组织社会力量,协助会员解决业务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在执行标准、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行业相关的各类标准;
(四) 为会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参茸滋补、贵细药材类产品加工工艺、炮制规范、管理业务等咨询服务,指导会员企业建立和完善参茸滋补、贵细药材等质量管理制度;编辑出版有关质量管理的刊物、教材等资料,加强本团体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其准确、及时为参茸贵细饮片药材加工企业提供质量信息服务。评比表彰广东省参茸滋补领域先进的个人和企业。指导并参与本行业科研成果基础研究、开发、转化。
(五) 组织会员单位向社会作出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事参茸滋补、贵细药材类产品生产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 不断提高协会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和相关团体,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以团体会员为主,行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可以一个人名义加入本团体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参加本活动,履行会员义务,及时自觉缴纳会费;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法人资格的医药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六)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本行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一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
2、推荐介绍证明;
3、单位或个人业绩材料。
(四)由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报秘书长签发、批准,发布公告;
(六)由协会秘书处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制度、规范和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理事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舆情、信息、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理事长)每年缴纳会费6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三)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理事单位0.8万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
(六)小微企业每年缴纳会费0.1万元(小微企业由本团体秘书处认定确认)。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基本义务,应当自觉履行。当本团体秘书处账户余额不足以维持秘书处三个月的日常工作开支时,缺额部分由本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以上单位均摊补齐缺额。协会秘书长要提前3个月报告会长(理事长),补齐缺额标准以足以保证12个月平均开支为限。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单位应当在收到补交会费通知的15天内清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标牌。不退回证书和标牌的,视为继续履行会员义务。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除名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本团体会员知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二)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本团体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团体理事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职权是: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理事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提前或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即为本团体理事会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根据本团体章程宗旨、业务范围,做好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协会工作分工,并由秘书处公布;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调各会员单位及协会之间的关系;
(三)向会长(理事长)和专职秘书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 事(监事会)
一、本会将根据章程和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在适当时机成立监事会,科学设置监事和监事长。本团体目前暂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二、本会监事会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选举监事长;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三、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七)监督检查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情况,并进行通报;
(八)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五、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
一、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三、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三十五条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一、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二、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