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在2016年《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阐述立法理由,其中重要一点是:就当前存在的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段的职业打假行为,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市场机制的角度出发,做出相应规定。
该《条例》重点围绕“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四个部分进行制度设计。该《条例》有多处立法亮点。
1、《条例》区分了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消费者和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购买者。条例规定,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2、《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企业标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经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的企业标准是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再按照食品货值金额进行处罚。
3、《条例》规定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致使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市消费者委员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4、《条例》首先规定了处罚到人。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并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第九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