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