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参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以及为落实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广东省参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广东省参茸滋补、贵细药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还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广东省参茸协会组织制订、审查、 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GDGAA)、发布顺序号(XXXX)和发布年号(XXXX)构成。形式为:T/GDGAA XX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广东省参茸协会参茸、贵细药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协会团体标准相关的各项工作,标委会秘书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以及标准化相关程序性工作。
第五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标委会由协会主要负责人领导,各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地从事相关生产、教学的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标委会下设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评价工作。
第八条 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各分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参茸、贵细药材生产、加工、检测分析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协会副会长单位推荐的企业代表组成。委员任职需经推荐、遴选、公示等程序后,由广东省参茸协会聘任,每届任期 3 年。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流程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重点涉及以下范围:
(一) 管理标准,质量、品牌管理的通用原则、要求;
(二) 技术标准,质量、品牌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开发;
(三) 工作标准,行业从业人员知识体系和培养方案开发;
(四) 其他行业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 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
(三) 有利于提升产品安全水平和质量保障水平,提升产业水平、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
(四) 有利于从源头到餐桌的产业链发展以及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五) 优先支持通用标准和基础性标准项目;
(六)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七) 公开公正、 广泛开放、 协调一致, 会员单位均可参与。
第一节 标准立项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立项建议的提出需符合以下任意条款:
(一) 由 2 家以上会员单位联名提出;
(二)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
(三) 各地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等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的行业发展需要提出;
(四) 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由标委会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 进行标准立项审查;
(二) 审评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 提出团体标准的实施建议;
(四) 对团体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五) 承担其他与团体标准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标委会可根据需要,要求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就待立项标准给出是否立项的技术审查和论证建议。需对项目进行补充论证的,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建议不立项,应给出理由。
第十六条 标委会终审给出准予立项的结论后,待立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无异议,方可立项,原则上标准立项计划半年组织发布一次。
第二节 标准起草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组织工作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承担,职责包括征集参与单位、组建起草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等。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凡本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参加工作组。
第十九条 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各相关方代表利益均衡原则,并报标委会秘书处核准。
第二十条 起草组的准备工作应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以及必要的试验验证等。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向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或网上公开征求。
第二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或经济论证。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按标准审查结论要求进行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可以缩短为2周。
第四节 标准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标准是否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推荐性标准相矛盾、交叉或重叠;
(二) 技术内容的科学性,编制说明中是否包括标准各项技术指标设定的明确科学依据或文献来源,各项技术内容是否采纳恰当、引用合理;
(三) 技术内容的可行性;
(四) 标准内容与编写方式和体例是否相符;
(五) 对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是否合理;
(六) 其他必要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向标委会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及相关附件。标准的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形式或函审形式。
第二十八条 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时,应有《会议纪要》(见附件5),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成员名单。获得3/4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未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三十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可申请调整;无法调整的,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十一条 标准审查组由标委会秘书处根据团体标准制修订内容,在审评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若干名相应领域专家组成,审查组成员应不少于5 人。团体标准涉及多个专业的时,审查组将由多个专业的专家组成,并适当增加审查组人数,审查组总人数为奇数。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可临时组建团体标准特别审查小组。特别审查小组的设立和职责由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五节 标准审批、 发布和存档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报批材料的准备由起草组负责。标委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组进行修改;形式审查合格后, 报送标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公告 。
第三十五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六节 标准复审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转化等。
第三十七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订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定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该标准重新出版的时候, 在封面的标准编号下写明“ XXXX年确认有效” 的字样。
(二)确需修订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 第一节 标准立项”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三)对确无存在必要的标准,由标委会向协会申请废止。 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九条 复审结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可自愿采用。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后,相应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对由于应用团体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成员单位,应以标签或说明书标示、技术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形式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可使用本协会注册商标 “广东省参茸协会”进行宣传推广。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不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而需要修改,或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采用修改单方式进行。本会会员单位均可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修改建议。
第四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对标准修改单修改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应当按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查,形成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报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再经标委会审查批准后,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修改单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时间,可缩短为2周。
第四十八条 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团体标准时,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团体标准复审和修订时,应当将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定或修订周期为12个月。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有关方面可对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资助。
第五十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本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按照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设计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2013年第1号公告)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参茸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