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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参作为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 不得被滥用
发布时间:2014-08-29 发布者:广东省参茸协会

郑创豪  肖汉发

广州市萝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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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肖汉发:广州市萝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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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丽参的产地

高丽参(学名:Panax ginseng )别名朝鲜参别直参五加科植物人参带根茎的根,经加工蒸制而成。高丽参依形色又可分为水参、白参及红参。高丽参有大补元气、生津安神等作用,适用于惊悸失眠者,体虚者,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等。现代医学研究显示,高丽参有多种滋补效能。

高丽人参是多年生草本植物,它的栽培和生长条件特殊,对土壤和气候非常敏感。高丽参既怕冷也怕热,只能生长在阳光斜照的地方,土壤必须干燥,不允许雨水沉滞。一般来说,只有平缓的斜坡和山麓附近的干燥土地上才能种植人参。

据考证,在唐朝以前,按产地分,人参主要有3种,即上党参、辽参和高丽参。所谓高丽,并不是仅指今天的朝鲜国或者韩国,古代的高丽,是汉武帝设置的高句骊郡,相当于今天的辽宁东部新宾县一带,战国时期称为辽东郡,大致包括今天的新宾、桓仁、宽甸以东一些地方。朝鲜的人参是从上述地区采取人参秧苗移植去的,所以叫做高丽参。而韩国生产的高丽参,据报道是从我国辽东地区石竹沟(现设有石竹子乡)引种去的,经过精心培育和加工,从而成为今天较中国红参价昂贵多倍的高丽红参。很多中国人到韩国去“消费”高丽参, 他们实际上不知道, 高丽参真正的产地是中国吉林省的通化和延边, 所谓的高丽参就是中国的种植人参, 名为“元参”。 每年韩国都大量在吉林省进口人参, 在韩国摇身一变为“高丽参”再高价出售。

二、高丽参是一个证明商标

商标是市场竞争的利器,商标的作用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商品的来源。对于中药材来说,商标的意义还在于药品的商标注册还可以作为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总之,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保证药品质量、提高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可见,规范当前高丽参商标使用的乱象,必须由我国的对高丽参的生产和经营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和行业协会通过制定高丽参的产地认定范围、生产加工标准和质量标准,然后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为证明商标,并且证明商标是提供给行业组织本身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使用,不得给个别企业或者个人垄断使用,而是成为整个中药材行业的一个质量标准,这样才能整体提升我国高丽参的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并且得到法律的鼓励和保护。

三、高丽参作为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例如“法国白葡萄酒”)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例如“新疆葡萄干”)或某地方(例如“景德镇瓷器”)。它是一种由地理名称构成的区别标志。我们现在所熟知的高丽参,就是典型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一种质优证明,本身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使用地理标志,标示商品能够扩大商品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给生产者带来丰富的利润和回报。地理标志中蕴藏着经济价值,是一种无形财产,可为其带来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并获得巨大财富。同时地理标志是基于产地的自然条件或产地的近代劳动者集体智慧而形成的,属于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由于其形成与该地自然和人文环境有直接关系,而且有些是非人为因素,这些应是该产地所有生产者集体共有而不能专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凡是在该地的符合传统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享有该地理标志。因此,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不得为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独占和垄断。

现在有很多的企业或者是个人会注册一些地理标志成为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对于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振兴我国农业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002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获得保护。2003年国家工商局修订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2003年颁发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第五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可见,高丽参作为地理标志,可以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并且申请的主体应该为行业协会等组织,申请的条件需具备监督该商品特定品质的能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提供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证明,并且特定明确了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因此,对于当前一些企业或者个人,把高丽参作为地理标志抢注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明显无法反映高丽参与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实际关系,高丽参从古至今都不仅仅是“韩国的高丽参”,而应包括中国东北部图门、延边等部分地域和现在的北朝鲜、韩国。把高丽参作为地理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应当由能够监督、管理该中药材商品质量的第三方行业协会组织提出申请,并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技术能力和制定使用该证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提供给符合该地理标志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而不是将“高丽参”这个地理标志占为己有,只允许少数企业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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