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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参茸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7 发布者:广东省参茸协会

广东省参茸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

分和会员组成特点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心、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须名称规范,业务范围及人事管理须符合《章程》规定和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

间不得在名称、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及业务范

围等方面发生重叠和冲突。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换届变更和注销程序另行制定办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协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必须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活动项目,须报协会审批和备案;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年度计划内活动发文、财务报销、会员及会费管理、项目备案审批等业务事项由协会相关部室归口办理;涉及重大民事责任事项,须获得协会批准授权后方可处理。

第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可依据协会

《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

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第八条 分支机构是广东省参茸协会领导下在本专业领域中负责组织行业管理,开展相关工作的机构,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第九条 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使用“广东省参茸协会全称+各自分支机构名称”。如名称为“广东省参茸协会XX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参茸协会XX中心”、“广东省参茸协会XX基地”、“广东省参茸协会XX工作委员会”等。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坚持协会宗旨,围绕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工作职能、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任务。在分支机构会员中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协助参茸滋补、贵细药材类产品加工、炮制、经营、销售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及有关行业行政部门建立本行业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体系,监督检查本行业的执业情况;依法维护本行业享有的各项权益;举办学习班,对本行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调查并了解本行业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更好地调动和发挥会员单位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都要经过分支机构常委会研究决定,所开展的活动必须经过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报请协会审批和备案,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回复。

 

第三章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办法

 

第十二条 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行业工作队伍,并有学术造诣与社会影响较深的科学带头人与一批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骨干队伍和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有能力独立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本行业间业务、学术交流活动,具有从事实验研究基础、具有研究能力的科研技术人员、编辑出版相关科技刊物及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该行业人员提议,至少2~3名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并填写分支机构申请表,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行业队伍的情况,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报广东省参茸协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原则上是广东省参茸协会下属会员单位内负责人或知名学者、企业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岁。

第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可以在所属行业中某个专业领域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享有协会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十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协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收取会费,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按协会与分支机构2:8比例分配。

第十八条 自协会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分支机构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成、条件、任期

 

十九 协会分支机构可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系列;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系列;不能同时设置两个职务系列。分支机构人员的职务设置、调整和经民主程序选举的相关人选等事项须事先报协会审核。

第二十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协会会长会议提名或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选举产生,报协会审核备案。分支机构秘书长可以选举产生,也可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理事长提名,由分支机构理事会决定聘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及负责人如遇变更,需填写专门的申报表,报协会批准,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并按规定报协会备案。变更负责人,需提交新负责人本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并经业务依托单位审核(具体按照《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实行常务委员制,常务委员会由7—15名委员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委员应在本行业从事经营、生产、管理、教育等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学术水平,能联系和团结从事参茸滋补、贵细药材类产品加工、炮制、经营、销售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可根据情况设名誉职务等,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与协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可任期两届,原则上不得连任。卸任的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广东省参茸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支机构工作,由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协会备案。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经分支机构常委会推荐报协会审批后增补。

 

第五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选举,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1.分支机构按照换届选举的规定,由分支机构常委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结合协会推荐适当的人选,组成候选人名单,在本届委员会中进行通讯差额或等额预选。

2.协会秘书处根据通讯预选结果,进行委员资格审查,报协会领导审批。

3.委员确定后,由协会秘书处征求本届常委会对常务委员(理事)、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主任委员(理事长)人选的建议名单。

4.召开全委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委员、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二十八条 名额分配及有关要求

1.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域分布和本行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2.每届委员会委员应有适当的更新比例。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力量进入委员会。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六章 名誉职务及表彰

 

第二十九条 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可由广东省参茸协会会长提名,也可由省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常委会推荐,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分别聘为名誉主任(理事长)委员和顾问,由协会颁发聘书。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理事长)负责制,独立开展各项业务。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核与备案(包括协议正本抄送协会),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民政厅及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与协会以文字的方式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活动日程、总结、纪要、建议、汇编等资料收集整理完毕,交协会存档保存。

第四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及时与协会总部通报情况、沟通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民主理财,专人负责,按国家和协会有关规定管理,加强监督审查,收费标准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要求分支机构不设独立的财务账户(经营活动经费必须经过协会账户转入)。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按活动收入的10%向协会缴纳开展活动费用。

 

第九章 监督与年检

 

第四十四条 协会总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协会章程制度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等相关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活动进行寻访、调研和抽查,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服务能力。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协会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每年531日前,向协会递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填写社团年度检查所需的《分支机构情况表》,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住所、设立程序、上年度主要业务活动概述等,填报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以便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并将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一经发现下列情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约谈、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1.擅自开展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规定业务范围活动的;

2.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对产品作推荐、监制等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检查的;

4.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5.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注销分支机构资格或撤换分支机构负责人;

1.延期换届,时间超过一年,或擅自变更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人选的;

2.二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3.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查处的。

(三)发现下列情形的,将追究当事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开展乱评比、乱收费、乱发证及创建示范活动,涉嫌违规或犯罪的;

2.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4.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并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参茸协会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8日经二届七次理事会通过施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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